护持释疑

护持方法、护持道场及护持僧团:

一、菩提伽耶内觉禅林由十方善信弟子创建与护持,为开放予十方大众修学原始佛法的道场,并由实践原始佛法的中道僧团担纲主持及弘化事宜。

二、菩提伽耶内觉禅林的一切护持,皆由居家弟子自行发心,并且在「专款专用(不包括供养僧伽的用途)」的原则下──只用于弘法及维护内觉禅林法务运作的各项用途上,一分一毫皆不用于僧伽的四事供养。十方善款由居家弟子负责处理、收支,住持僧团只负责监督与规范是否如法如律,以避免假公济私与人谋不臧的情事发生,而损及佛教与内觉禅林的律规及声誉,伤害护法善士们的净信心。

三、由于内觉禅林内部分为社会大众使用的「十方禅院」及住持僧团净住的「僧伽禅林」,所以护持十方者与供养僧伽者的护持,即各自分别受用及管理。

四、内觉禅林内部不设功德箱,也没有任何人代表道场在外劝募护持款项或供养,更没有任何的影音作品、文字、书籍、佛像、艺品、食品……等,以营利买卖的方式或是以义卖的名目在外流通募款。内觉禅林只接受护法善士「自发性」的护持,并一定出具收纳凭据及正式感谢函。此外,内觉禅林为了避免滋生弊端,所以一律不接受布施护持者以「无名氏」的名目护持布施

五、内觉禅林的生活日用与饮食所需,一律是由僧团弟子与十方善士们自行发心护持,并且是由不特定人、不定期的自行发心提供,担任住持的中道僧团既不自行采办或托人采办,也不主动开口索求,中道僧团的每一位僧伽不仅不曾、更不会主动索求任何的护持。

六、内觉禅林平日的日用与饮食,多是僧团弟子与十方善士为了护持道场及供养僧团,自行上山护持供养,而中道僧团必会在「不过逾所需及如法清净布施」的原则下,予以接受或婉拒。

七、内觉禅林在举办禅修活动的期间的日用、饮食等费用,是由参与禅修者自行共同负担,并以「自行推派代表采办」或「委托内觉禅林居家护法善士代为采办」的方式处理,当中的金钱收受、管理、进出,完全由参与禅修者自行处理。

八、中道僧团除了接受护法善士自行采办日用、饮食来山供养外,平时也自行下山托钵化食受施于市,接受不特定人的护持供养,对于居家善士延请于住家或餐馆的净食供养,僧众也如法受请。特别要声明的一点,中道僧团的僧众不受食鱼、肉、酒、麻醉品、烟、槟榔、咖啡、可乐、茶、汽水、零食,并且僧众只有在为人说法前受取供养,不在说法后接受布施供养1

九、凡供养僧伽者,当自行采办日用或饮食携入道场,以亲手布施「实物」的供养方式供养僧伽,并在采办前可以先行探询僧团可否受施某物,但不需探询僧众想要何物或需要多少。中道僧团的僧伽如确实缺乏布施者所要布施的日用物品或饮食,则会如法接受布施者的供养,如果不缺则不受取。中道僧团既不会自行拣择日用、饮食的供养,也不会主动告知需求何物。凡是金钱的供养,中道僧团的僧伽一律不受取,也没有让任何人代为处理「金钱形式」的供养与采办服务,也无南传佛教传统的「净人」。

如何护持中道禅林:

僧团不接受金钱。金钱只能捐给禅林或原始佛教会,所有捐助功德款仅用于弘法及公益,完全不用在僧伽的生活需要。

中道僧团的受施法:

中道僧团是严格奉守「不受取、不使用、不积蓄金银(钱财)」、「不收受过逾现前需要的四事资具」,又不曾采取南传传统习惯的「净人」作法。但是充分落实《铜鍱律》『舍堕法』第十条戒「不可向保管衣资的侍者索求衣料太急」的守持法。中道僧团除了现前受施及托钵乞食于市之外,其余受施法如下:

一、护法居士可以先向中道僧团表达「供养四事(饮食、衣服、卧具、医药)」或「提供服务」的意愿。

二、在表达「供养四事(饮食、衣服、卧具、医药)」或「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僧俗都不可谈及金钱。但是在护法信士的表达中,是「必须确定准备供养物资的类别是什么」,还有数量、大小、质量是什么,绝不可以含糊的表达「供养」或「服务」。这一点完全符合『舍堕法』第十条戒文举的例子,有明确说到「施者是要使者送衣料去给某某比丘」,即使「使者提到衣料的资金」,但是可以让僧人知道「施者要布施的是衣料,绝不是金钱」,如同戒律原文中是「确定供养物资的类别」。

三、当中道僧团的僧人从信士处,得知「供养四事(饮食、衣服、卧具、医药)那一类的意愿」后,必需先「如法如律」的审查、判择「目前自己受用的饮食、衣服、卧具、医药等物资是否已经不足了?」再进一步依据目前自身受用四事的实况,还有信士准备布施资具的类别、数量、大小、质量,「依法依律」的向护法信士表达「可、否接受物资的供养」。接受的类别、数量、大小、质量,既不可过逾现前所需,也不可骄奢、虚荣、浪费。

四、当中道僧团的僧人已经「如法如律」的审查、判择「目前受用的四事物资是否已经不足?」,也已经「依法依律」的向护法信士明确的表达「可、否接受四事物资供养(包括资具的类别、数量、大小、质量)」,并且获得护法信士的同意后,中道僧团的僧人才会在护法信士的「亲手施」下,受取资具的布施。如果护法信士是因故而无法「亲手施」,僧人会同意、默许护法信士可以将「四事(饮食、衣服、卧具、医药)物资的采办资财」,托付予适合的「服务人(没有固定的服务者)」。

五、护法信士将「四事(饮食、衣服、卧具、医药)物资采办资财」,托付予适合的「服务人」,请「服务人」受托代替信士买办「僧人已确知及已如律接受的资具(确定的资具类别、数量、大小、质量)」,作为供养僧人的需要。

六、受信士托付的「服务人」,绝对不可在中道僧团僧人不知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承接「护持资具的采办托付」,而受托的「四事(饮食、衣服、卧具、医药)物资的采办资财」,也只能合于买办「僧人已接受现前受施资具」的需要,不许不断的累积成长。

七、护法信士向布施对象的僧人表达:僧人可以向受托「采办四事(饮食、衣服、卧具、医药)物资资财」的「服务人」,索取「僧人已确知及已如律接受供养的资具(确定的资具类别、数量、大小、质量)」。

八、当中道僧团的僧人得到护法信士的通知后,僧人才在适当的时候,向受托的「服务人」索取「已确定受施的资具类别、数量、大小、质量」。僧人在索取的过程中,只可以谈及「需要何种物资及服务」,既不可索求金钱,也不可以谈及金钱,或是要求受托者改换不同的资具,更不能说出要受托者拿钱去买办。

九、僧人向受托者索求「四事(饮食、衣服、卧具、医药)物资」的过程中,可以敦促「服务人」两、三次(只可谈及「需要何种物资及服务」),或是在受托者可以见到的情况下,默立暗示四次、五次,最多六次。

十、如果僧人是敦促或默立暗示的语气过急、次数过多,才从受托者处得到物资,也就是「向保管衣资的侍者索求衣料太急」,这是表示僧人对于供养物资的欲求过于急切了。如此一来,僧人必需将已受得的物资「舍弃(nissaggiyaṃ)」,发露「忏悔」,才能「堕向 佛陀制定的戒律网中(pācittiyam)」。

十一、因为受信士托付才担任中道僧团僧人的「服务人」,是在第二、三、四、五、六项的确当方式下,受托代替信士办理「护法信士及僧人都已确知,并且是已如律接受供养的资具(确定的资具类别、数量、大小、质量)」。因此,当中道僧团僧人无法从受托者处获得「信士托付供养的物资及服务」时,中道僧团僧人即可如同律戒戒文的作法:「比丘必须亲自去,或派遣使者去施主处,说:「大德!您们为了供养比丘四事资具,将买办资具的资金托付给服务人,并没有提供比丘任何资具。请大德受用自己的净资,不要失去自己的资金。」

此外,因为中道僧团奉守「不受取、不使用、不积蓄金银(钱财)」,不是实行目前南传佛教传统习惯的「净人法」,不会随时随地都会纳受布施及托付性质的处理,所以有些护法信士为了有护持的机会,会将护僧的意愿事先告知僧团。如说:「师父!尊者!如果您有生活上的不足及需要,请通知弟子,让我知道。弟子愿意提供护持,尽一份力量。」在护法信士自发、主动的将护僧意愿告知僧人的情况下,中道僧团的僧人才会在现前四事资具不足时,通知这一位信士。

然而,世间是因缘生,缘生法则无常、苦、非我我所。在世事难料下,信士的生活实况及护僧意愿,终究是不可预定的现实。因此,当中道僧团的僧人,通知先前已表达护僧意愿的信士时,会先向信士提醒他(她)曾表达愿意护僧的事。接着僧人会问该信士:「现在还有护僧的意愿吗?」如果信士的护僧意愿还有,僧人才会向该信士提及需要何种资具。但是关于此类资具的大小、质量、数量则不主动谈论,是先由信士自行审查意愿及能力后,信士再向僧人提出「准备供养何等资具」。其余,则如上面说的次第及方法处理进行。

注释

  • 1.佛陀说法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名闻利养,更不是为了显彰自己的智慧与才华,主要是为了让众生得以从「老病死苦」中解脱,所以 佛陀曾在为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事火婆罗豆婆遮婆罗门、孙陀利河侧婆罗门说法后,拒绝了他们所供养的饮食,并且说偈──「不因说法故,受彼食而食,但为利益他,说法不受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