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道僧团日常行持
一、不受取钱财
僧伽的修行是以正觉、离欲及解脱为道,生活诸事中以受用合度、少欲知足为念,如果不是生活中所必要的事物,如金钱、珠宝、古玩、艺品或过逾四事等, 佛陀教诫僧伽不应受取。如 佛陀曾为摩尼珠聚落主说:“沙门释子自为受畜金银、宝物者,不清净故。若自为己受畜金银、宝物者,非沙门法,非释种子法”1。
由于今日的社会是个分工极细的工商业社会,金钱是人力与物资活动的价值代替品,所以现代人是以金钱活动作为生活的活动媒介与工作重心。因此,现代的居家善士习惯以“金钱的供养”来代替饮食、衣服、卧具、医药、生活日用诸物等“实物的供养”,而绝大多数的僧伽也习惯以“接受金钱的供养”来替代“实物的受施”。
基于金钱的供养往往钱币面值会超乎实际上的需要,再加上金钱能够依照受持者的心理欲求,而随意的换现成实物或服务,不用受制于实物的不可变现性,并且金钱可以方便的积聚、移转、变现与长期持有,不同于“实物”有着保存、管理、积聚、移转与变现上的困难。相较之下,“受持金钱”比起实物的供养更能满足人们内心的欲求,再加上众多的居家善士也习惯以金钱供养僧伽,所以造成古今的僧伽对于金钱的受取、积蓄多有争议,有认为可受取金钱者,也有坚持不受取金钱而严持律戒的僧伽。
受取钱财的作法,从 佛陀灭后百年就已经存在于佛教内了,同时也是佛灭后造成僧团论争的主要因素之一,可说是历史悠久,不仅一般的居家善士们习以为常,连多数的僧伽也觉得“有何不可”,所以也就“积非成是”且“方便无碍”了。然而,金钱的随欲变现性,事实上是有碍于离欲的修行,如 佛陀就规范出家弟子受取饮食供养时,不可以拣择食物,也不可以蓄积过逾的食物、衣物或日用,所以对于可以随欲变现、方便长期积蓄的钱财,僧伽应当不受取、积蓄、使用,才有助于离欲的修行。
今以实践原始佛法为本的中道僧团,笃实实践于正觉、离欲之道,为了落实如法受用四事,不受过逾与无益的布施、不随欲而得,所以不论是金钱、珠宝、古玩、艺品,以及过逾的饮食、衣服、卧具、医药及日用诸物,还有为了满足口腹之欲的消遣性饮食如槟榔、咖啡、茶、可乐、汽水、零食等,或是可以麻醉身心令成物瘾而不得自制的麻醉药品、香烟、酒等,中道僧团一律不受取。
【注释】
1. 见大正藏《杂阿含》911经;南传大藏《相应部》聚落主相应10经。
二、不使用净人
甲、从僧俗的分际来看
出家僧伽与居家行者的分际,并不是在“佛法的认知”上有所不同,主要是在离欲的实践程度上,出家僧伽比居家行者来得更直接与彻底,这个差异点可以简要直接的从出家僧伽不可享有亲情、情欲、权位、钱财与固定的个人住所,也不可蓄积多余的四事供养、不拣择供养、不得主动索求供养,只有过着三衣一钵的流浪托钵生涯,即可清楚了知僧俗间主要分际的所在。在这当中纯就出家僧伽必须舍离亲情、男女情欲与权位来说,是一般的人多能够知道、明白与接受的事,但对于不可拥有固定的个人住所、不可受取钱财、不可积蓄多余的供养、不拣择供养、不得主动索求供养而言,不仅一般人是既不知道也不见得明白何以需要如此,即使是出家的僧伽也不见得认同,或认为需要如此修行。
出家僧伽不可以拥有固定的个人住所,这么作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远离贪爱的烦恼,不为取着与占有的欲贪所系缚,免于为了拥有而造作种种恶行;二方面是为了使僧伽能从日常生活中,深化无常的体验,养成坚毅、果敢的身心体魄,并在不定居一处的人生里,将佛法传播于广大的人间。另外,出家僧伽既不受取、积蓄、使用钱财,也不受取及积蓄多余的供养,更不拣择供养与不主动索求供养的主要目的,是要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远离“随欲而求”的过患,以及息除“为了不可知的未来而妄计希求”与“面对失去与无有的恐惧”的烦恼,因为这些苦恼的因素在于贪欲,所以僧伽应当从日常的生活中朝向离贪的解脱。
“僧伽”的内涵所在,应该不只是一个善解经典义理,并能够娴熟、深入及确当的将佛法的内涵揭示出来的知识菁英,或是用优雅的言词与善巧的方便来宣扬佛法的布道家,更不是以种种社会福利工作为己任的道德家、慈善家而已!因为善解法义、善说法义与慈善事功都是居家佛弟子及世俗人士就能够妥善完成的事。 佛陀是个圆满正觉、离欲、灭苦的人,佛法则是通达圆满菩提的方法,而僧伽的内涵应当是“依循佛法彻底实践于正觉、离欲之道,正向于灭苦的人”,如果僧伽不以彻底实践灭苦为本,那么佛法的真实性如何确证于世间?又如何在不同的时代与地域里,为世人真实的显现佛法的光明?
乙、从法与律来看
在目前的南传佛教中,多数的南传僧伽是和北传出家修行者一样,并未守持不受取、积蓄、使用钱财的戒律,即使是守持这项律戒的南传僧伽,也大多是依照托付“净人”的传统作法,来作为守持金钱戒的方式。在传统律戒当中的“净人”,指的是受人托付服务于僧伽的人,所谓“受人托付服务于僧伽”的意思,是指当“僧伽有着生活必需上的不足 (非过度索求的不足) ”时,因为僧伽不受取钱财,而布施护持者又无法亲自采办时,此时受布施者所托付,代替布施者采办“僧伽所需事物”以护持僧伽的人,就被称为“净人”。在这当中,真正能同时符合“僧伽不受取金钱”、“不受取、积蓄过逾的供养”、“不随欲而求”的作法,必须符合以下七项准则:
1、布施者清净:
布施者的供养是出自于“自发性”的意愿与作为,不是由僧伽主动索求于布施者,或是布施者曾主动向僧伽表示“可以主动告知所需要的帮助与供养”,而后才由僧伽将需要主动的告知布施者。
2、受施者清净:
凡为僧伽所可以纳受的供养,必需是“符合当前生活必需上的不足”,若不合于现在的需要,只是为了未来可能的不足而预作准备的供养,或是超过现前生活所需的供养,乃至是为满足个人心理需求的供养,则不可以接受。
3、所施者清净:
布施者的供养必须是符合僧伽“当前生活必需上的不足”,并且是以实物或服务的形式护持僧伽,而不是以钱财、宝物、有价证券及信用卡或任何可以自由兑现所需的事物(如类似金钱的礼券)来供养僧伽。
4、受托者清净:
可以接受布施者的托付,代替布施者采办“已为僧伽所默许纳受的供养”的人,必须是布施者亲自寻求、托付的人,或是主动(自发性)的告知僧伽或布施者愿意承担代办服务,并由布施者亲自托付的人。此外,受托者必需是以受托为僧伽采办某种“已确定是什么事物或服务”的作法,而不是以“受托金钱而后随僧伽心意来采办事物与服务”的方式,来为僧伽作服务。
5、了知清净:
布施者必需是“亲自与主动的”对所要布施的僧伽提出供养的意愿,并且明确的告知所要供养的事物与供养的对象,而后在对方已确实了知下,布施者从所要布施的僧伽处明确的得到“接受布施”的讯息。
6、布施者所作清净:
布施者将采办“僧伽已默许的供养”所需,在亲自托付予自身所寻得的受托者,或默许受施的僧伽所告知的受托者(此人必需是主动向僧伽表达服务意愿者)之后,必需亲自清楚的告知即将接受布施的僧伽──已经将采办供养的事宜清楚的托付予某人,并请即将接受布施的僧伽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或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受托者处受取“自身已默许纳受的供养”,乃至可以主动向受托者委婉的暗示或表明“应将布施者所托付的供养或服务付予僧伽”。
7、受施者所作清净:
当即将接受布施的僧伽在受到布施者的告知:“可于受托者处获得已默许接受的供养(必需已确定为何物及何种服务)”之后,才可以在布施者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或状况下,向受托者委婉的暗示或表明:应将布施者已托付的供养或服务付予僧伽。然而,即将接受布施的僧伽,既不可以要求受托者改变布施者已托付的供养或服务内容,也不可以要求受托者将受布施者所托付的供养或服务,转付予其他的人,更不可以要求受托者以钱财的形式交付供养。如果僧伽已从受托者处,获得布施者所布施的供养或服务,那么纳受布施的僧伽必需主动、尽速与明确的告知布施者:“受托者已经将布施者的供养或服务交付予僧伽了”。
若即将接受布施的僧伽已向受托者暗示或表明若干次后(传统的作法是可以站立于受托者可见处六次,以及直接向受托者言明三次),受托付代为采办供养或服务的人,未将布施者所托付的供养或服务付予僧伽,则原来“已默许接受供养或服务”的僧伽,不可以向受托者过度的索求,而应当主动的告知布施者:“僧伽并未获得已默许接受的供养或服务”,并且不宜谈论受托者的不当。若僧伽是经由向受托者过度索求或施压的方式,才从受托者处获得供养或服务,那么僧伽必须将这些供养或服务舍弃。
若能符合以上七项准则的布施、所施、受托与受施,就是清净与如法如律的作法,而这种布施、受施及受托的形式,也只是一种平常生活中的代办事务而已!这种僧伽难免会遇上的受施经验,既符合僧伽的律戒,也无碍于离欲的修行,更是自然与平常的接受信众的供养。在此之下,所谓如法受人托付代办供养的“净人”,就不一定是受僧伽信赖的人,也不需要是亲近僧伽的人,更不会是一种特别指定服务者的“专人服务”。
丙、总 结
然而,现今佛教传统习惯的“净人”,多是由僧伽所指定或信赖的“专人”来担任,并且是将“负责保管居家善士金钱形式的供养”而后“依照僧伽的意愿运用钱财”的方式,视为是“承担善士托付”的净人作法。这种习惯作法的“净人”,虽不符合如法如律的七项原则,也不合于 佛陀允许僧伽可受用居家信士为了“替僧伽作生活杂役”而布施“净人”的准则1,却又成为佛教的传统习惯。
因此,为了免世人产生不必要的混淆及疑虑,以及无谓的讥嫌,中道僧团的僧伽虽接受如法如律的布施及供养,但一律不以“代为管理金钱供养”的“净人”方式受取供养。
【注释】
1. 见南传大藏巴利律‘大品’‘药犍度’首诵第十五分;北传大正藏‘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五,律部23册651-2、3页。
三、不定居一处
绝大多数的人辛勤奋斗一生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享有安稳与富裕的生活,而亲情、情爱、财富、地位、名声、健康与安定的生活环境,一向是被人们视为富裕的象征与安稳的保障,所以世人才会为了追求“安稳的保障”而相互争斗,作种种恶行,起种种苦恼。由于 佛陀的教导在于让人能够明见五蕴无常的事实,并从无常的明见中了知贪爱招苦,进而可以远离贪爱、不生妄取、系着,而人就可以因此而息止未来的生、老病死苦,所以“明见无常”及“远离贪爱、取着”的修行,就成为佛法的核心。
修学佛法者分为出家僧伽与居家行者,若就出家修行与居家修行的差别来看,两者的差异并不是在“佛法的认识”上有所不同,而是在“离贪的实践”上有着彻底实践与部分落实的分别。若以“明见五蕴无常”而言,不论是居家行者或是出家僧伽,都可以依着“四念处”的修习,即于此生现见五蕴无常,无常故贪爱则苦,进而远离贪爱、取着,正向于解脱。然而,对于一个居家修学佛法的人来说,即使对于佛法有着正确的认识与深入的体会,只要过着受用亲情、情爱、财富及安定的生活,不论原因是基于“对安稳生活的期待与欲求”,或是因为必需担负起“亲情的责任与义务”,甚至只是“想要过着无所拘束的生活”,都会因为“不得不回应与满足眷属的需求”,以及为了“争取能够维护安定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而无法完全契合远离贪爱、取着的修行生活,使得此生难以彻底的息止生、老病死苦。因此,居家修学佛法的人,虽可以达到明见五蕴无常、贪爱则苦的修行,但却因未能真正舍除贪爱与取着,而无法通达彻底的解脱,所以 佛陀说:“纯一满净具梵行者,谓善知识”,而不认为“半梵行者”是善知识1,并且最多只能证得阿那含,无法在此生证得圆满的阿罗汉。
反之,出家僧伽的修行,除了如同居家行者一样修学“四念处”以现见五蕴无常、苦,进而远离贪爱、取着以外,最主要的修习就是彻底的舍离“亲情、情爱、财富、地位、名声、健康与安定的生活环境的争取及占有”,这也是出家僧伽及居家行者的差异所在。因此,出家僧伽不仅必须远离亲情眷属与男女情爱,也必须终生不受取、积蓄、使用钱财,不追求名闻及权位,更不可为了“生命的安稳与生活的保障”,而寻求能够维护安定生活的环境,过着“定居一处”的生活。所以,僧伽虽可以受用居家信士的饮食、衣服、卧具、医药或林园净处等种种维持生活的供养,但却不可拣择供养,也不可受取、积蓄过逾的布施以防备未来所需,或是以林园、道场、精舍为终生的住所,过着“如同居家”的生活。
在佛教初起于印度的时代,早期的僧团是过着流浪的托钵生活,不仅无有钱财,也无有固定的住所。尔后,居住于舍卫国的给孤独长者为了能亲近 佛陀修习佛法,但是流浪的僧团却无法满足给孤独长者的需要,所以给孤独长者在舍卫国建了一座林园精舍,专门提供游化十方的僧团一个暂时安住的所在,而给孤独长者也就可以明确的找到僧团的所在,并得以亲近 佛陀与僧伽了。这个林园精舍就是有名的祇树给孤独园,意思是树林由原地主祇陀所供养,而土地则是给孤独长者所布施。然而, 佛陀与僧团虽接受了给孤独长者所供养的林园精舍,并且常常在此林园弘扬佛法,引化众多的僧、俗二众,但是 佛陀与僧团并不因为接受林园精舍的护持而过着“定居一处”的生活,在于短期性的安住、静修及弘法之后, 佛陀与僧众就离开林园,并继续过着“随处安居,游化十方”的生活。
所以,出家僧伽虽然可以为了弘法与静修的需要,接受居家信士自发性的护持林园精舍与道场,但不可将用于弘法的道场──十方物,当作是供养僧伽的“僧伽物”,也不宜将布施予僧伽使用的精舍林园,作为终生定居的住所。因为出家僧伽的修行重点,除了明见“五蕴缘生、无常,贪爱故苦”的禅观以外,就是彻底实践离欲的生活,直接面对变迁不定的世间,进而在这样的生活中,实际且深刻的体验无常、磨灭、变易的事实,淬炼出坚毅、果敢的意志,形成不贪求名闻利养、不为贪爱束缚的人格,得于此生正向解脱。
反之,安定的定居生活,容易让僧伽在过着如同居家一般的“安定”生活下,逐渐的丧失面对“无常、变易、不定的生活”的勇气,也会使得僧团为了保有“安定的生活”,而汲汲营营于如何掌握护法与供养,进而形成一个如同企业集团的宗教组织,以及类似行政制度的僧伽体系。如此一来,固然在宣扬信仰与维系信众的支持上大有助益,但却无助于无常的体验与离欲的实践,也无法令信众对僧伽产生真正的信赖与仰敬。
因此,中道僧团虽是菩提伽耶内觉禅林的住持僧团,但不受用专为十方大众使用的布施,也不将内觉禅林当作定居的处所,依然以“不定居一处、常行游化”的方式来自学与化他。
【注释】
1. 见大正藏《杂阿含》768经;南传大藏《相应部》道相应2经。
四、说法不受施
佛陀说法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名闻利养,更不是为了显彰自己的智慧与才华,主要是为了让众生得以从“老病死苦”中解脱,所以 佛陀曾在为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事火婆罗豆婆遮婆罗门、孙陀利河侧婆罗门说法后,拒绝了他们所供养的饮食,并且说偈──“不因说法故,受彼食而食,但为利益他,说法不受食”──以明行迹。另在为火与婆罗门说偈后,也拒绝了火与婆罗门所供养的饮食,并且说偈──“因为说偈法,不应受饮食,当观察自法,说法不受食”──以明所行1。
此外,佛陀曾教示比丘,云何是清净说法:“若有比丘作如是心,为人说法:何等人于我起净信心?为本已、当得供养──衣被,饮食,卧具,汤药?如是说者,名不清净说法。若复比丘,为人说法,作如是念:世尊显现正法律,离诸炽然,不待时节,即此现身,缘自觉知,正向涅槃。
而诸众生沉溺老病死、忧悲恼苦,如此众生闻正法者,以义饶益,长夜安乐。以是正法因缘,以慈心、悲心、哀愍心、欲令正法久住心而为人说,是名清净说法”2。中道僧团以 佛陀的教法为依止,为了利益众生而于“老病死苦”说缘生、无常、苦,当远离、无欲、灭、向于舍,并不为名闻利养而说法,所以中道僧团的僧伽在说法后不受取布施、供养。
【注释】
1. 见大正藏《杂阿含》98、102、1157、1184经;南传大藏《相应部》婆罗门相应11、12、9经、《小部》“经集”一品7经。
2. 见大正藏《杂阿含》1136经;南传大藏《相应部》迦叶相应3经。
五、不食鱼、肉
佛世时印度有所谓六师外道者,六师外道中为人称为“大雄”的尼干子.若提子,出生的时间稍早于 佛陀而与佛同世,他强调极严苛的苦行,如身不着一物,甚至连钵都不受用,仅用双手受取食物的布施,并且严格的提倡“不杀生”,主张“不受用鱼、肉”,他的思想不仅盛行于印度各地,同时也是佛教思想的主要竞争者。佛世时在印度第一强国摩竭陀国的首都王舍城中,由于尼干子.若提子的主张广受君民的信受与欢迎,所以当不支持阿阇世篡位的 佛陀,后来为阿阇世支持的提婆达多所反对时,提婆达多即以王舍城人所信受的尼干子.若提子的主张──不受用鱼、肉,来提高自己在王舍城的声望以获取支持,并藉此打击 佛陀的名声以争取佛教的领导权,这就是佛史上有名的“提婆达多毁佛”事件。
由于佛陀的教导重于息止执取五蕴的智慧──缘起、无常的明见,及离欲、慈悲的正行,并不认为藉由食物种类的拣择,可以决定身心的净化与解脱,所以 佛陀不仅反对过于严苛的苦行,也不以为“不受用鱼、肉”可获致圣果。因此,提婆达多提出如尼干子.若提子的“不受用鱼、肉”的主张,即受到 佛陀的拒绝与呵责,而佛世时僧伽托钵受食,也不拒绝鱼、肉的供养。
虽然如此,但这是因为古代的印度社会,基本上是半农半牧的经济形态,商业经济活动并不如现代发达,也未有分工极细的现代产业结构,所以大多数的人们是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在这种社会结构底下,绝大多数的血肉之食,是从人们本身所蓄养的动物身上获得,即所谓自养、自杀、自食,或是从猎杀野生生物中获得,但多数也是自猎、自食,只有少数是为了经商营利,才从事养杀或猎杀的行业,并且杀生的工作也多半是由旃陀罗阶级所担任。所以, 佛陀与出家的弟子们,虽是托钵受施不禁鱼、肉的供养,但若是见杀、闻杀、为我杀者,也是不受施的。这就是菩提的修证重于远离杀生的恶行,并不在是否受食鱼、肉的表现。
在不见杀、不闻杀、不为己杀的前提下,僧伽虽可受取鱼、肉,但 佛陀却还制有“不杀害生命”与“不可任意破坏草木”的戒律,“不杀生”是强调不害他、不令他生恐怖的慈悲,而“不可任意破坏草木”是说人为了生活虽可合理的取用草木,但基于尊重众多依附草木生存的生命,所以不可任意的取用与破坏草木,若以现代的眼光来看,这就是“环保”的精神了。此外,由于在印度传统信仰中,草木丛林是为鬼神的聚落(此为先民时代泛灵信仰的遗绪),所以这也显示 佛陀尊重良善的传统民俗信仰,避免与善良风俗对立的态度。在现代的生物科学里,生物是依照不同的属性被区分为动物、植物、细菌等不同的三大类,当中为 佛陀所禁杀的对象主要是动物类,并不是植物与细菌类,所以人为了生存的正常需要而受用蔬果与消灭病菌,是不能以违犯“不杀生”来看待。因此,依“不杀生”的精神来看,若将杀生、取用血肉来类比摘取、受用果蔬的行为,是不妥善的类比法,这会模糊“不杀生戒”的真义。
此外,看看印度时代的佛教,虽然 佛陀强调不食鱼、肉无助于解脱,但为了回应所处的环境,不仅约制“见杀、闻杀、为己杀”的肉不得受食,也约制比丘不可受食十种肉──象肉、马肉、人肉、狗肉、毒虫兽肉、狮子肉、虎肉、豹肉、熊肉、罴肉1。这不就是在“严守律戒的精神与内涵”的原则下,得随环境的变迁,而严谨、妥善调整微细戒的守持法吗?如果 佛陀当年有审度时节而禁种种肉食的作法,那么处于现代社会的学法者,是否也得为不杀生而不食鱼、肉呢?
因此,“不受用鱼、肉”虽不能决定圣道的证得,但契合于慈悲的“不杀生”,却是必须坚持的正行。中道僧团依循佛陀的正道,了知“食物的种类无助于解脱”,但为慈悲关怀生命,也为尊重华人佛教社会的良好传统习惯,在现今的工商业社会结构下,奉行“为不杀生而不食鱼、肉”。
【注释】
1. 《铜鍱律》‘大品’“药犍度”第三诵(私呵将军)、第二诵(苏卑供养及肉食),参考汉译南传大藏‘律部’第3册307页、287页。 《五分律》卷22 大正藏第22册148页下。 《四分律》卷59 大正藏第22册1006页上。
六、离物瘾与口欲之食
佛陀时代恒河流域的印度社会,并未有烟草与槟榔的饮食文化,所以在原始律戒中,并没有禁止抽食烟草与槟榔的规范,因而造成目前的南传佛教中存在着抽食烟草与槟榔的作法,而这在北传菩萨道是被归为如同守持“不饮酒戒”般的禁止。双方对于律戒的认知差异,使得北传菩萨道行者认为抽食烟草与槟榔的南传僧侣违犯律禁,而南传僧侣不仅自认无犯律戒,更主张“不抽食烟草及槟榔”是无谓的戒禁,反而认为诸多菩萨道行者有着喝茶、喝咖啡成瘾的问题。喝茶、咖啡成瘾就如同抽食烟草与槟榔一样,都有“不迷乱心志但会成瘾而拘束身心”的问题,何以菩萨道行者只知禁食烟草与槟榔,却不重视喝茶、喝咖啡成瘾的问题呢?
出家的僧伽受用饮食、衣、药、卧具的供养,只是为了维持生活必需的基本需求而有助于修行即可,既不可受取过逾生活所需的供养,也不可为了个人的欲求,需索一些无益于生活的受用。因此,中道僧团为了“避免物瘾拘束身心”与远离口欲之食,不仅不抽食香烟、槟榔、茶、咖啡,也不受用可乐、汽水、糖果……等零食,这是为了远离无谓的口腹欲求,并且多余的饮食、衣服、卧具、医药供养也不受用。